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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字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12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