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字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12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