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绪家与青岛宇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绪家,青岛宇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657号申请执行人高绪家,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宇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正平,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3657号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