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绰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31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绰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1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绰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红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少伟,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嘉慧,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杨钟华,总经理。原告广州市绰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已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广州市绰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22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申请,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1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