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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成花与王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花,王忠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王成花,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焱,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安,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花与被告王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花撤回对被告王忠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成花负担。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周丙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