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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兴东申请执行王左丹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东,王左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兴东,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左丹,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兴东申请执行王左丹人格权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期满后扣划执行。其赔礼道歉已委托有关部门按判决在网站刊发。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案款20000元未执行,执行费200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