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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4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饶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晓燕,胡琼,朱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452-4号申请执行人饶晓燕。被执行人胡琼。被执行人朱洪涛。申请执行人饶晓燕与被执行人胡琼、朱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1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琼、朱洪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饶晓燕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580000.00元及后期利息。申请执行人饶晓燕于2015年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琼、朱洪涛已经还款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部分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萧 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