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宋高晴与张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高晴,张建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620号原告宋高晴,男,汉族,1951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张建伟,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高晴诉被告张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高晴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宋高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高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宋高晴承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