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海蓉诉被告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蓉,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896号原告邱海蓉,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峰,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汤三反,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桂林,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蒋春辉,女,汉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邱海蓉诉被告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邱海蓉向本院诉讼请求:一、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支付原告本金人民币80000元,利息38400元;二、判令汤三反、蒋桂林承担违约金及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汤三反、蒋桂林、蒋蒋春辉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被告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户籍地查无此人,现住址不明,有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法院专递被退回。现原告邱海蓉亦不能提供被告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邱海蓉起诉的被告汤三反、蒋桂林、蒋春辉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海蓉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