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想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张委,沈志强,刘自立,王德成,张纪兴,曹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326号申请执行申请人孙想,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任张委,住河南省浚县。申请人沈志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自立,1962年12月3日,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德成,男1960年6月20日,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被执行人张纪兴,1983年3月20日,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被执行人曹领,1962年7月30日,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