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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建忠与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忠,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林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民初1353号原告郭建忠,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磴口县巴镇。被告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旗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付海林,天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林达,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磴口县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建忠诉被告天旗公司、付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忠,被告天旗公司、付林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天旗公司偿还欠款100000元及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付林达承担担保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表明收到原告现金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不予偿还。被告天旗公司、付林达辩称,原告起诉天旗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偿还是事实,但:1.被告天旗公司不同意原告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被告付林达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其无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作为担保人,因担保期限已过,付林达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付林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被告天旗公司以债务转让的方式,向原告郭建忠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付林达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中签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天旗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由于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9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天旗公司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之日即2015年9月26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依据以上29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旗公司均同意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小于6%,故利息的计算应以原告起诉的为限。对于被告付林达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因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付林达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保证人付林达与债权人原告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5年9月25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付林达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在该保证期间内曾要求保证人付林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付林达免除了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限被告天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建忠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天旗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俊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