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侯清泰申请陈秀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清泰,陈秀波,徐艳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侯清泰,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17委***组,证件号码220121194810150032。被执行人陈秀波,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兴合村*组。被执行人徐艳举,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兴合村*组。侯清泰与陈秀波、徐艳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秀波、徐艳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清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秀波、徐艳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清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秀波、徐艳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清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