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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洪修与陈萍萍、柴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修,陈萍萍,柴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721号原告张洪修。被告陈萍萍。被告柴家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修诉被告陈萍萍、柴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2153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洪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萍萍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XX号XX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