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某1、涂某1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涂某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刘某1,男,汉族,1996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丰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涂某1,男,汉族,1996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初二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1、涂某1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赣098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1,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2013年7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涂某1、刘某1和鄢某1(另案起诉)、滕某(在逃)等人在本市梅林集镇淼鼎鑫足浴馆内玩牌,期间,鄢某1因玩牌与店主熊某1发生争执,鄢某1等人用拳头殴打熊某1,被人拖开后,鄢某1等人跑出足浴馆。鄢某1先从开来的小车上拿了把砍刀,涂某1、刘某1、滕某等人拿了铁棍等再次返回足浴馆内找熊某1,在二楼楼梯转角被熊某2拦住,鄢某1用刀砍了熊某2头部一刀。因熊某1已从后门跑走,鄢某1等人持械将前台的华硕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损,后准备坐车离开,见熊某1拿铁棍过来拦车,鄢某1等人用刀砍伤熊某1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某1和熊某2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甲级;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硕显示屏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鄢某1等人先到淼鼎鑫足浴馆玩,当时正好有几个客人在玩牌,鄢某1强行要跟这几人玩,客人都不想跟他玩,双方发生点纠纷。我过去说:“人家不想跟你玩,你不要这样打扰客人,请你们出去。”鄢某1听完说:“不让我玩,我就打你。”鄢某1等人就用拳头打我,我就还手,鄢某1看我还手就让人去车上拿刀、铁棒到店里来,我老婆熊某2看到鄢某1等人拿家伙就在店面楼梯处拦住鄢某1,劝说他不要打架。鄢某1等人不听,鄢某1反而朝我老婆额头上砍了一刀,鄢某1等人砍完我老婆后就到店里来砍我,我当时看情况不对就从店面的小门走掉了。后我在一家店面门口捡了根铁棍想去拦鄢某1等人,鄢某1等人在店面内没有找到我就上车准备离开,看到我拦车就下车,在我店面门口将我砍伤。我身上被砍四刀,之后有人报警,鄢某1等人驾车逃跑,我和我老婆也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对方一共来了8个人,带头的叫鄢某1,还有刘某1、刘某2、涂某1。我老婆额头处被砍伤,缝了5针,身上被踹几脚,伤情为轻微伤甲级。有三个人用1.5米某制大砍刀砍我,其中一把鄢某1等人逃跑时遗留在现场,其余二把被带走了。我只认识鄢某1,另二人不认识。店面内一台电脑华硕牌显示器被打坏,一扇房间的门被打烂。报案当晚熊某3接受询问后,接到鄢某1打来的恐吓电话,说要一个个收拾他们几个。(2)被害人熊某2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16时40分左右,我店内二楼一伙妇女在打扑克玩,这几人到楼上来,一个个凶神恶煞地叼着香烟,说他们要来玩,熊某1当时也在一旁看,就要这些打扑克牌的妇女不要玩,这伙年轻人中的一个个子高点、年纪大点的年轻男子就说不关熊某1什么事,熊某1就说“这是在我们店里,怎不关我事。”当时我没在意,到三楼去放米煮饭,后听到二楼有吵架声,我下二楼,发现我丈夫熊某1被这伙年轻人按在沙发上殴打,我忙跑过去将这些年轻人扯开,熊某1就爬起来,这些人又要打,我拦在中间,这伙人都下楼。我当时都不知道这伙人下楼干什么。这伙人下楼后,几人都手中拿着砍刀等凶具冲到二楼来,我站在楼梯口,熊某1就躲在我背后,我要熊某1快跑,熊某1就从隔壁的四平家电一扇横门出去,这个年轻个子大一点的人冲在前头,问我让不让开,我说不让,这个人说不让就砍,我说我是个女的,与你们没有冤仇,我还没说完,这人就用砍刀朝我头上砍过来,我砍到后就倒在地上。这伙人见熊某1跑走了,就用刀砍砸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华硕牌22寸),并把几个房间砸损。我身体支撑不住晕过去了,到医院才清醒过来,发现熊某1也被砍到头和身上。我头部、腹部、胳膊等部位受伤。(3)证人熊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6时40分左右,我在梅林集镇淼鼎鑫泡脚店不远闲聊,听到有哄哄的吵杂声,我过去看到我村熊某1被一伙人追到店门的马路上,并有多人用砍刀往熊某1身上砍,一伙人正上一辆黑色轿车,我村洪石村人也都跑来追,尚庄镇马塘村的“磊子”和刘某1没有跑过去赶上车,这两人就往新梅路方向跑。我们没追上,之后把熊某1、熊某2夫妇送往医院治疗,二人被刀砍伤。后我报案。(4)证人熊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和村里几人在泡脚城二楼右边第三个包间打牌,大约4点半左右,尚庄马塘村的鄢某1带着四人进来也要玩牌,我们都知道鄢某1是个烂仔,不愿和鄢某1玩,鄢某1硬要上,结果玩了几分钟,鄢某1看出来大家不想玩,就开始骂人,店里的熊某1过来说鄢某1“只有强奸没有强赌”,鄢某1就和熊某1吵起来,建民就让鄢某1等人出去,那伙人来火了,想打建民,被我们拖住,然后鄢某1等人就到外面走廊去了,不知怎么又打建民,按在收银台边沙发上打,打人者主要是鄢某1和一个“光头子”,“光头子”拿把塑料椅子打,我和建民老婆思琴就去拖。鄢某1就说“去拿家伙来”,然后都跑下去,我怕出事就想跑走,到一楼被鄢某1拦住不许走,鄢某1把门给拉住,我趁鄢某1转身去车上拿东西时还是跑了,到旁边店里去拿东西准备制服鄢某1等人,一会儿建民也来到店里拿东西,我们各找了根钢管,建民先跑过去,我到场时建民已被砍倒在地,看见我过来,鄢某1和“光头子”就拿大刀和我交手,另外三人在打建民,由于这伙人都拿了家伙,我们没办法制服,只能看着这伙人打完了建民上车(是辆黑色比亚迪),由于我村里好多人来了,这伙人就上车逃跑,鄢某1和另外一人没来得及上车从巷子里跑掉了。我过去时有五个人围着建民,都在打,其中鄢某1和“光头子”及另外一人拿的都是刀,另外两人没注意,反正也拿了东西。刀是带半米长的木柄,刀身有近一米长,铁质的。我只认出辨认板一中的8号为住塘村后生(刘某1)。我们这边没伤到鄢某1等人。“光头子”拿的是把铁质长矛。(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16时40分左右,我当时在淼鼎鑫休闲会所隔壁看一伙妇女打扑克,突然听到一句“不得了,在打架。”我随着喊声到休闲会所门口,看到六、七个年轻人手中都拿着铁管某(头上带尖的),还有一个都拿着一把大刀样的家伙(一根铁管上焊接一把刀)从会所的楼梯下来并都陆续地上一辆黑色轿车(比亚迪),这时熊某1从其弟弟熊某8兵的店里拿出一根铁棍(空心铁管,1.5米左右长),并喊着“不许走”,这伙年轻人都又下车,对追过来的熊某1进行殴打,一个个子不大的年轻人用铁管朝熊某1打去,熊某1又拿铁棍挡一下,旁边一头发长,瘦高个穿兰上衣的年轻人,就用刀在熊某1头上砍,熊某1的背后又一个年轻人用铁棍打,熊某1当时就倒在地上,这伙人用刀的用刀,用铁棍的用铁棍,对躺在地上的熊某1打一阵,然后上车就走,后面洪石村也来人了,有两个没有来得及上小车的人也赶紧朝梅林新梅路方向跑走,我过去把熊某1扶起来,并用摩托车送往医院。我只看到熊某1拿铁棍从熊某8兵店内出来。(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16时40分左右,我正在休闲会所的吧台上班,听到靠东边的走道中有吵架声,几个年轻人就追着熊某1打,边打边走吧台这边来,熊某2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就去拖,当时还拖开,这伙年轻人就都往楼下跑,还不到一分钟,这伙年轻人都拿着砍刀等凶器上楼,熊某2见状忙拦在楼道口,熊某1这时已跑走,这伙年轻人中一个一米七左右,年纪偏大点的,手拿一把长柄砍刀的男子冲在最前面,要熊某2让开,熊某2不让开,这人就朝着熊某2的头上砍一刀,熊某2当场倒地,这一伙人就到会所找熊某1,并在走道里,打开几个房间的门去找熊某1。我在吧台不敢动,只听到里面发出打砸东西的声音。打完架后,我发现我住的房间门上打出了几个洞,对面的房间也打烂锁和出了洞。这伙人没找到熊某1后,都从走道里出来,准备往楼下走,走在最后面的这个手持长柄砍刀的年轻人提起刀来,朝我吧台上放着的电脑显示器一砸,又连砍砸几下,然后才下楼走的。这伙年轻人有五、六人,下楼后还将熊某1在楼下砍伤,我扶熊某2下楼去包扎医治时,看到熊某1也一身的血,才知道他被砍了。对方用的刀是长柄的铁质刀。(7)同案犯鄢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梅林街上一个泡脚的店里赌博,赌的是丰城市玩的32张。我当时带了5000元钱去的,全部输掉了。看到我没有钱,熊某1就说我,并站起来推搡我,我就跟熊某1打起来,我用砍刀把熊某1砍伤了,并用刀将前台桌上的一台电脑打烂,还有打烂了其他物品,我不记得了。(8)同案人滕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我和鄢某1在淼鼎鑫里赌博,鄢某1说浇石人都不押钱,然后浇石村的人就骂鄢某1,结果就打起来了,当时很混乱,我看的也不是很清楚,后人挤人就散开,鄢某1就跑下楼,我和其他人也就跟着跑下去,“兵兵”开了辆黑色BYD的车,小车后备箱里放了很多家伙,有砍刀,也有钢管和半截梭标,鄢某1拿了把砍刀冲上楼去,我拿了根钢管跟着跑上去,其他人手里分别拿什么,就不清楚了。当我冲到淼鼎鑫泡脚城楼道里时,看到老板娘倒在地上,鄢某1拿着砍刀站在她身边。我们冲上楼去,转了一圈知道起初和鄢某1打架的浇石村的人往后门跑了,我们也就下楼了。下楼后,看到和鄢某1打架的那个浇石村的人带了人过来,并且手里都拿了梭标,我们就冲上去,其中一人摔倒后又爬起来,看到人越来越多,我就往车上跑,涂某1和“兵兵”、刘某1、刘某2也都跑到车上。我们上车后就看到鄢某1还没上车,我们开车跑后鄢某1也跑了。鄢某1拿的是把木柄的砍刀,刀柄很长,整把刀有一米多长,我拿的是根银白色空心钢管,大概有80厘米长,我只知道打坏了一楼的玻璃门,不知道几人打了,我也打了。我和涂某1有表皮擦伤,“兵兵”是电厂的。(9)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听说梅林泡脚店有玩牌的,我和鄢某1、涂某1、滕某、李某1到泡脚店去玩,鄢某1在那赌博,我们一起去的几个人就站在旁边看。当时鄢某1输了钱,叫参与赌博的人多压点钱,“健古”就冲过来说别人压多压少关他什么事。之后我们就和“健古”发生了打架。我们当时几个人一起打熊某1,然后下楼,鄢某1拿了把砍刀返回泡脚店,我没拿“家伙”,我跟上去时,看到个女的倒在地上,听说是熊某1的老婆,鄢某1又将泡脚店的电脑打烂了,因没找到熊某1,我们就走了,刀是从黑色比亚迪汽车里拿的砍刀。我、涂某1、滕某、李某1从车上拿了钢管,我们坐比亚迪小车离开的。(10)被告人涂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我和鄢某1等六人在梅林集镇淼鼎鑫泡脚城玩,鄢某1在房间里和人赌博,我们其他人在旁边看,鄢某1输了钱就叫其他人多押一点,然后泡脚城老板就说“你在这里强赌呀”。鄢某1说“我这就叫强赌呀”,泡脚城老板就要把鄢某1赶出去,二人就打到一起,我们上前去拖,拖开后,鄢某1跑下楼,我们也跟着跑下去,打开辆黑色小车的后备箱,从里面拿了把砍刀出来,我也在后备箱里拿了根钢管。到楼梯下面时,看到泡脚店老板娘站在门口阻拦,不让我们上去,鄢某1一刀砍在老板娘身上,砍到哪我没看清楚,老板娘一下就倒在地上,我们冲上去,我看到泡脚店吧台的东西已被人打坏,谁打的我不知道,我们一个个房间找老板,但没找到,有个房间门是锁着的,我们一起撞开,当看到有后门时,就知道老板从后门跑了,我们准备离开,全部上车后,看到老板从后面追过来,鄢某1就下车迎过去,鄢某1拿砍刀和泡脚店老板打了起来,泡脚店老板手里也拿着家伙,是一杆梭标,泡脚店老板一下就被鄢某1砍翻在地,我和其他人就跟泡脚店老板带来的人打起来,后对方人越来越多,我和“兵兵”、滕某上车跑了,鄢某1、刘某1、刘某2也四散跑走。刘某2和“兵兵”拿了半截梭标;我和滕某、刘某1拿了钢管。梭标和钢管连在一起就是根长梭标。我们的家伙打完架扔到赣江里去了,刘某2和刘某1也被对方刺伤大腿。(11)辨认笔录,证实熊某1辨认出鄢某1、滕某、涂某1、刘某1、刘某2就是案发当日参与故意伤害其夫妻的人;熊某2辨认出鄢某1就是案发当日砍伤其夫妻的人;熊某4辨认出刘某1就是案发当日参与故意伤害熊某1夫妻的人。(12)丰城市公安(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丰安鉴(2013)法医检字第1245、1246号}及伤情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1和熊某2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甲级。(13)丰价鉴字(2014)111号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华硕显示屏价值人民币800元。(1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钢制大砍刀一把和铁制钢管一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2014年2月12日下午3时45分许,因与本市梅林镇锦芳冰棒批发部店主存在矛盾,被告人刘某1和滕某、鄢某1、熊某1(另案起诉)、李某1(在逃)等人持枪支、钢管等至本市梅林集镇梅松路的锦芳冰棒批发部,在店外放空枪进行威吓后,又进入店内用钢管等将店中的电脑液晶显示器、冰箱、冰柜、液晶彩电等物品砸损后逃离。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损财物价值共计5983.8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点50分许,我在店里突然听到店门口像响爆竹声,看到店门口有人拿枪向里面开,有十多个人冲进来,把店门玻璃砸烂了,并到店里到处砸,大概砸了1分钟左右就走了。那枪打出的子弹是一个个钢珠。这伙人冲进来拿铁棍乱砸电脑、冰箱,还有些人拿钢管做成的锚乱砸柜台,拿枪那人也到处砸。砸完坐上了两辆小汽车(一辆黑、一辆白)往新梅路上去了。店内被砸烂了电脑、电视机、酒、冰箱、冰柜等物,没有拿走店里的烟。(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点50分许,我在舅舅熊某8兵店(韦某店)里上网玩。这时门外聚集了十多个人,一个戴白色帽子的男子,手拿一把来福枪朝里面开了一枪,舅舅店里的玻璃门被打出一个洞,玻璃也碎了,随后,这十多个人就开始砸门,有一扇玻璃门砸不坏,这个戴白色帽子的人就往门上打了一枪,门就被打出一个洞,我和我爸爸等人就往楼上跑,我在楼道时听到楼下有很大声音在打砸东西,大概四分钟左右声音就没了,我在二楼看到这伙人开车跑了。舅舅的店是卖冷饮和烟酒的。来福枪是把长约50厘米的枪,枪管是黑色的,枪口有火花冒出。有两人手里拿枪,其他人都拿钢管。这伙人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戴白色帽子的人第一枪是站在靠冰棍那的玻璃门前开的枪,第二枪是站在烟柜那的玻璃门前开的枪。(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当时看到有十多个人在砸我旁边的冰棒批发部,每人手中都拿着铁棍,还有两人手里拿了大概5尺的长枪。当时开了三、四枪,砸完后坐车离开,有一辆黑色没车牌,一辆米黄汽车,车牌就看到粤S,往新梅方向走了。(4)丰价鉴字(2014)024号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电脑及配件,冰箱、冰柜等修理费、彩电、办公桌、防盗门、柜架等修理费、玻璃门、四特、堆花酒等,共计5983.8元。(5)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韦某和杨某均认出熊某1、刘某1为案发当日在韦某店砸毁财物的人。(6)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示意图,证实2014年2月12日被砸韦某冰棒批发店现场勘察情况;实物提取钢珠一枚。(7)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韦某冰棒批发店被打砸的监控录像依法提取并附卷在鄢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中。(8)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我在家,滕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梅林镇石溪村口。我打的到石溪村口,上车和鄢某1、熊某1、滕某、李某1到韦某的冷饮店,进行了打砸。我们带了梭标、铁棍。3、2015年6月的一天,熊某1、鄢某1得知涂某4家开麻将馆后,由熊某1找到涂某4,提出要涂某4向其每天交两三百元钱,涂某4以要和家人商量为由未予答应。2015年6月26日中午1时许、6月27日上午10时许,鄢某1先后让熊某1、被告人刘某1、涂某1和李某1、李某2、谭某(均另案起诉)等人持枪支、砍刀至位于本市梅林集镇步行街的涂某2麻将馆,以放空枪等方式威胁其不许开店,未果。2015年6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鄢某1打电话给熊某1,要其带人再去麻将馆,随后熊某1叫上李某2、刘某1、涂某1、滕某、李某1、谭某等人乘面的车到涂某2的麻将馆,分别持枪、刀和警棍冲进麻将馆,涂永民、熊某5、徐某2赟、吴某1等四人正在玩扑克牌,李某1拿刀在玩牌的桌上砍了一刀,麻将馆内的人被吓的跑开,李某1、谭某等人将涂某2等人放在桌上未拿走的钱拿走,李某1将桌子掀翻,随后熊某1等人一起逃离。事后,经清点赃款共计5000余元人民币,鄢某1、熊某1、刘某1、涂某1、李某1、李某2、谭某、滕某从中各分得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涂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2点多钟,我在自己的麻将馆和熊某5、徐某1、吴某1四人打双箭,共六、七个年轻人冲进麻将馆,我认识的有刘某1、谭某,其中有二人拿枪,其他人拿柴刀。之后,这伙人中有人说了句“不许玩”,然后有个拿刀的朝打牌的桌子砍了一刀,我们就跑了。我们打牌放在桌上的钱被他们拿走,之后这伙人都跑了。有5000元钱被这伙人抢走了。这伙人在6月26日和6月27日上午也拿刀、枪到我的麻将馆,但没有抢钱;6月26日那次也拿刀砍了桌子。(2)被害人涂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7日14点左右,我站在我店门口,我老公涂某2和吴某1、徐某1、熊某5在店里打扑克牌,我看到大概有六、七人拿枪和刀冲到我店里去,对方说:“都不准走。”随后往我老公打扑克的桌子砍了几下,我老公等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吓得都赶紧往店外跑,对方便把打扑克的桌上的钱拿走后离开。我当时看到对方上了一辆牌号为9E858的蓝色面包车。6月26日对方也来到我店里,那次对方开了枪,带头熊某1,其他人我只认识一个叫谭某的。我儿子涂某4和熊某1认识,近日熊萧找到我儿子说没钱吃饭,看到我家开麻将馆赚了钱,要我儿子拿点钱,我儿子没有理,这伙人就来闹事。2015年6月26日13点左右,也是熊某1带伙人拿枪和刀到我的店里,我当时在店里打麻将,听到两声枪响,我就往外看,看到熊某1带着一伙人拿着枪和刀在店里面走了一圈,然后对方就走了。枪往天上打,没有伤到人,有两人分别拿着两把枪,其中熊某1拿着一把,另一人拿枪的我不认识。两把黄色的枪,大概长80cm,看上去是一样的,砍刀50cm长左右。6月27日下午麻将馆被抢5400元左右,报案时没把徐春根还的3500元钱算进去。(3)被害人涂某4的陈述,证实我以前和熊某1在一起混,在熊某1等人第一次来我家麻将馆的前天晚上,熊某1打电话给我说没饭吃,我就出钱请熊某1等七八个人在梅林街上吃晚饭。吃饭时,熊某1向我提出这些兄弟没有饭吃,我回答说我家开麻将馆也赚不到钱,几桌麻将桌子也就100元左右的收入。熊某1就提出让我拿三、五百块钱一天,我就说每天赚都赚不到这么多钱,当时熊某1没说什么。吃完饭我们都很和气散开。熊某1等人砸我家的麻将馆时我没在场,不知哪些人参与了。(4)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6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我与涂某2及其老婆、还有一个叫“振兴”的在涂某2开的麻将馆打牌,打扑克牌“双箭”,我当时坐在背对着大门,大概到3点钟的样子,当时我面前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这时有人听到门口大呼小叫“弄两个钱用”。我因为背对大门,下意识回头,只见一个圆脸、短头发、身高170cm左右的人,身着黑色短T恤、手持一根类似警棍的黑色橡胶棒朝我们冲过来,我很害怕,第一反应就是起身朝后面跑,钱没拿。(5)证人熊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中午吃过午饭,我因天气热就在广场旁麻将馆打牌,大概到下午3点左右就进来了4至5人,有2人拿黑色塑棍、1人拿刀,还有一人拿枪,后看清了这伙人没穿警服,这时我桌上的300多元钱就被这伙人抢走了,并且有个拿刀的用刀在桌上砍了2下。还有一个拿枪的,用手来回的拉了2下,然后我跟永忠说“打扑克又不是干什么也来抢”,永忠说:“报警”。经过就是这样的。当时我看到的就是4个人,一个拿刀的,一个拿警棍的抢了桌上的钱,被抢了最少有340元钱,我和永忠、吴某2、徐某2四个人。这伙人中有二人拿了40-50公分长的黑色警棍,有个拿了把砍刀(是把修了的砍柴刀)40-50公分,握手小刀,前宽。还有个拿了枪(黄色的)可以来回拉动的。我没听见枪响,我吓跑了,对方没砍人,就朝桌上砍了2下。(6)证人涂某5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近3点时,有五、六个年轻人来我村里“亦珍”开的麻将馆闹事,当时有2个年轻人手持两把一尺长的枪进来,还有3个人手持砍刀进来,后问老板娘才知道是来收钱的。这伙人进到里面时听到有人说了句:弄两个钱来用。我走后门离开,因当时拿枪的冲进去了,拿刀的还在门口。我从后门出去后,没过多久听见声“咚”,好像是枪声。(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3点,我和涂某2到梅林步行街003号打双剑,刚打了一个小时,一个打赤膊的小青年,举起一把刀朝桌上砍下去,见此情况我就抓到一把钱跑了,桌上还剩下500元钱,被这伙人抢走了,然后有人打电话要钓鱼,我就回鱼塘了。那伙人抢钱时我只看见一个人拿刀,一个人拿棍,当时我是往后门跑的,刀是把砍柴的刀,进门处有桌打麻将的,我在最里面一桌。另二个打双剑的是熊某5、徐某1四人打双剑。当时那个用刀的砍一下桌子,我抓了把钱往后门跑了,我当时桌上放了1200元钱,只拿回700元,还有500元被那伙人抢走了。(8)证人涂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6日中午14点左右,我去在梅林镇步行街上的麻将馆在那里看别人打麻将,中途我上厕所时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出来看一下,看到一伙人拿着枪、刀走到麻将馆里面来,推了下桌子,什么也没有说,在麻将馆里面走了一圈就出去了,临走时在麻将馆门口朝天开了一枪。对方一共拿了两把枪,几把刀,对方一共有五个人。拿枪的人不认识,当时那伙人里有两人拿着枪,两人分别各拿了一把枪,对方共开了两枪,进门时朝天开了一枪,走时朝天开了一枪。枪的型号不清楚,刀就是平时用来砍柴的刀。(9)证人熊某6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4时30分许,我在涂某2的麻将馆里坐,这时大概有5、6个20多岁的后生,气势汹汹地来到店里,开始有2个年轻人各手持一把50公分长的砍刀,先冲进去,后还看到有2个年轻人各手持一把一尺长的单管的有手把的枪也冲进去了,我赶紧离开朝外面走,我也没回头,当时看到有个拿刀的戴了顶白色太阳帽。没听到枪响,只看到那伙人有拉枪栓的动作。(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14时许,我站在步行街广场,看到辆赣C×××××的车过来,共有七、八人下来,走在前面的是熊某1,手里端着一把枪,后面跟了六七人,全是年青的,还有两个端了枪,其余的手中全拿的是砍刀,怒凶凶地冲进涂某3的麻将馆,涂某2、吴某1、徐某1、熊某5四人在打扑克,这伙人进去后,就对打扑克的桌子用刀砍,打扑克的四人就跑出来,这伙人随后就出来,上了那辆兰色的面的车走了。事后我到麻将馆内看到一张麻将桌和一扇房门被砍烂。2015年6月26日14时许,也是熊某1带着这些人,带着枪和刀等家伙到涂某3店门口,熊某1用枪对着天放两枪,然后涂某3店内打牌打麻将的人都跑出来,人出来后,熊某1等人又进去搜寻了一遍,又拿着枪等家伙乘坐那辆兰色的面包车走的。(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之前,我从涂某2麻将馆里出来去丰城办事,走到离麻将馆约100米远的梅林广场健身器边上,碰到熊某1和几个年轻后生往麻将馆方向去,熊某1还和我打了一个招呼,我也随即开车离开了现场。(12)证人熊某7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2时许,我在涂某2麻将馆里看打扑克,突然一下这些打牌的打麻将的人都往外跑,我也跟着跑了,大概跑到离涂某2麻将馆有50-60米远就停下来了,看见熊某1带着3个人,手里拿着刀,在涂某2麻将馆门口,然后熊某1等人就往卖家具的方向走了,这伙人走后我又到涂某2麻将馆,听到个叫徐某2的说“丢了钱”。(13)同案犯熊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7日或28日14点左右,我在梅林镇梅林村住塘村上网,鄢某1打电话给我说“涂某4母亲的场子还在开,他上午走了下,让她不要开,对方还开,你带人到场子里走下。”后鄢某1就开车带着“公公”(李某1),涂某1、滕某、谭某和“狗仔”(李某2)来接我,鄢某1说:“你们去抄下场子”,鄢某1接我后就骑刘某1的摩托车先离开了。我们六人开着车去涂某3的场子,到梅林步行街广场外面的路上,我们停车后就跑到涂某3店里,冲到店里,正好有桌人在玩牌,我们先用砍刀在桌子上砍了一刀,后面“公公”把桌子踢翻了,对方看我们拿着刀就跑,我们在场子里面说:“不许再玩了。”就都离开了。车是辆蓝色五菱牌面包车,车是鄢某1的,车牌是假的,我们拿了砍刀、铁棍,砍刀是平时砍柴用的柴刀,铁棍就是1米长左右铁制水管。砍刀有2把,铁棍有4根。武器平时“公公”收着,现在也不知在哪。当时“公公”砍的桌子,没伤到人,我知道鄢某1有把80公分长带转盘的来复枪。我就去过涂某3的店里一次,我听鄢某1说鄢某1还去过一次,涂某1等人也去过一次。案发当日下午抄完场子后,刀、铁棍都丢在蓝色面包车上。鄢某1走后,涂某1开去的车。当时我跟老板说,“你开一回我抄一回。”鄢某1没去现场,鄢某1说不方便去。我们砸场子的目的就是想去问两个钱用,目的是要涂某4(涂某3儿子)每个月拿点生活费给我们几个后生,之前我和涂某4、鄢某1吃饭时说过让涂某4拿生活费给几个兄弟用,涂某4说问下娘,后一直没给。(14)同案犯李某2的供述,证实别人都叫我是“狗仔”。我共去过三次砸涂某3开的场子。第一次因为没有那么多刀,所以我没下车。第二天上午(6月27日)当时我是在梅林镇梅林村位塘村小组刘某1家里面玩,上午10点钟左右涂某1、谭某、李某1到刘某1家里来,然后都说去梅林步行街去抄赌博场子,我们就去了,是涂某1说的。抄完场子的那天下午我吃完饭去刘某1家,当时熊某1、李某1、滕某、谭某、刘某1都在,然后涂某1喊我说“去抄涂某2的赌博场子“,我、熊某1、李某1、滕某、谭某、涂某1都去了,涂某1当时开车没有下车。刘某1就是去了上午那次,下午刘某1在睡觉就没去。李某1先冲进去,大喊一声,里面玩的人都跑了,李某1拿刀砍了桌子,熊某1拿枪站在门口,我们几个人都冲进去然后李某1把桌子抛翻。我没有拿桌上的钱,熊某1等人拿没拿钱我没注意,我们从麻将馆出来后开车到刘某1家中,谭某和李某1就从身上拿出钱来,说是抄场子拿的钱,李某1把钱算了下后,我们几个人把钱分掉了,我、熊某1、李某1、滕某、谭某、涂某1、刘某1、鄢某1共8人分,每人分了500元。(15)同案犯谭某的供述,证实约一个月前的一天中午,鄢某1打电话叫我到梅林街“好望角”馆子店来吃饭。鄢某1、李某2、刘某1和我四个人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熊某1打电话给鄢某1说在刘某1家等,后来熊某1、滕某、外号叫“公公”的人也到了。刘某1从家里拿出几把刀和一把枪放在面包车上。我们六个人到齐后,熊某1说:“去抄场子。”鄢某1说:“你们去,我不好去。”之后,滕某驾驶面包车载着熊某1、李某2、刘某1,“公公”和我几个人到梅林街上一个麻将馆去了。到了麻将馆门口以后滕某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车了,熊某1拿枪,其他人拿刀,我当时也拿刀了。熊某1先冲进去说“下次不要来玩了”,“公公”大喊一声,在麻将馆里打麻将的人都吓跑了。“公公”在麻将桌上砍了一刀,大家看到桌上有钱,打麻将的人都跑了,就开始在桌上捡钱。捡完钱后,就坐面包车到刘某1家中。到了看见鄢某1、涂某1在刘某1家里等我,大家把从麻将馆里抢来的钱放在刘某1的床上,加起来有五六千元,我们一起八人在场的人每人分了700元,钱是平分的。鄢某1跟开麻将馆的老板的儿子很熟,所以不好意思去,当时我们拿刀和枪的目的是为了吓唬人。(16)被告人刘某1的当庭供述,供认其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17)被告人涂某1的供述,供认其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基本一致。(18)丰城市公安局制作的2015年6月27日梅林镇步行街现场图、现场勘验图、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19)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熊某1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20)辨认笔录,证实涂某2、陈某、涂某3均辨认出熊某1、刘某1、李某2为案发当日参与打砸麻将店的人;熊某5辨认出熊某1为案发当日参与打砸麻将店的人。(21)丰城市公安局搜查证、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梅林镇建宁路035号宝贝2+1(童装店)、刘某1家进行搜查,但均未发现刀、枪等作案工具。(22)丰城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①我所民警到鄢某1的兄鄢楠店中及刘某1家中搜查,均未找到涉案枪支;在犯罪现场没有发现枪支使用遗留的痕迹。②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情况的说明。(23)丰城市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涂某1处依法扣押的500元已返还涂某2。公诉人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1996年11月14日;涂某1出生于1996年8月1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1、涂某1被抓获情况。另法庭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1、涂某1的亲属提交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某1亲属与被害人涂某3达成的和解协议书;⑵被害人涂某3出具对被告人刘某1、涂某1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涂某3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涂某1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1在参与第一、二起犯罪、被告人涂某1在参与第一起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涂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上诉人刘某1上诉提出:1、我在三起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我是从犯;2、我还是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及酌定从轻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原审被告人涂某1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刘某1在参与第一、二起犯罪时、原审被告人涂某1在参与第一起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对上诉人刘某1在所参与的第一、二起犯罪中,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涂某1在参与的第一起犯罪中,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1、原审被告人涂某1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定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刘某1上诉提出其属于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刘某1在三起犯罪案件中,均伙同他人手持刀枪等凶器作案,刘某1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人作用相当,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区分主、从犯的认定并无不妥。因此,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某1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对刘某1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其系未成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等情节,并已对刘某1予以了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圣翔审 判 员 易 芳代理审判员 刘思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剑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