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4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244号之一原告: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宏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春燕,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4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沈雁斌人民陪审员  刘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海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