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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杜德全与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全,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杜德全,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清,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德全与被执行人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长清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长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