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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惠与杨建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杨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建康。申请执行人王惠与被执行人杨建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360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40000元,双方就余款履行方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现尚有53607.75元未受偿,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违约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