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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075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3月1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吴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