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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正英与卢国红、丁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英,卢国红,丁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1949号原告宋正英。委托代理人黄火荣,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国红。被告丁国庆。原告宋正英诉被告卢国红、丁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正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火荣、被告丁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国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正英诉称,被告卢国红于2008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用于家用,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5年2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款项时,被告卢国红另行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欠款20万元,并将之前借条收回。被告卢国红与丁国庆系夫妻关系,被告卢国红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款项均用于家用,被告丁国庆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立案起至被告归还欠款之日的利息);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国红未作答辩。被告丁国庆辩称,卢国红借款,被告不知情,且卢国红借款系用于赌博,该20万元借款是实际借款还是高利贷,只有卢国红清楚。如果原告确实借款20万给卢国红,被告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如果是高利贷,被告不承担责任。卢国红有没有还钱,被告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卢国红与被告丁国庆系夫妻关系。2008年至2015年,被告卢国红陆续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5年2月17日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卢国红合计欠原告200000元,同日,被告卢国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载明:“今借宋正英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卢国红2015.2.17××”。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被告丁国庆为了证明被告卢国红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向法庭提交借条复印件三份、借条原件一份及短信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原件、借条复印件、短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卢国红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其与原告对多次借款进行结算,并以借条的形式对借款金额予以确认,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其收执。本院认为,上述行为应属意思表示自由且真实,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此,原告宋正英已经完成了对其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丁国庆对借款事实有异议,应对其主张负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对借款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未作约定,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丁国庆辩称对卢国红的借款不知情,且借款用于卢国红赌博,并提交借条四份及短信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本案诉争借款200000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整个案情考量,该借款不具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情形,且被告丁国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系卢国红个人债务,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负偿还义务。被告卢国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及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国红、丁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共同向原告宋正英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卢国红、丁国庆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庄 娇人民陪审员  吴叶香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吉玉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