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宏与王恩民、王恩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宏,王恩民,王恩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943号申请执行人:冯宏,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王恩民,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王恩哲,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恩民、王恩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恩哲在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冀0209民初137号案应享有债权予以冻结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