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6民初222号原告胡某某,女,静乐县人。被告段某某,男,静乐县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