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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凌与宁德市福温沙石有限公司、林志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凌,宁德市福温沙石有限公司,林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陈凌,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福温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志惠,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福温沙石有限公司、林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志惠名下房产已被查封、抵押,尚待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