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坚与胡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胡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854号原告:黄坚。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银锋。原告黄坚为与被告胡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胡银锋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经济往来。2015年5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胡银锋共向原告黄坚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7月份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银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坚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60元,由被告胡银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