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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贺丹、金作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贺丹,金作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530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丹,务工,;被告:金作昊,务工。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丹、金作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