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177号原告:徐某,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周某,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周某送达诉状副本,故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旭征审 判 员 陶正龙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