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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177号原告:徐某,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周某,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周某送达诉状副本,故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旭征审 判 员  陶正龙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