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池勇与上海典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勇,上海典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568号原告池勇。被告上海典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勇与被告上海典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勇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池勇负担。审判长黄应良代理审判员  XX娇人民陪审员  黎惠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祥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