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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小磊与李文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磊,李文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4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小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阳县城镇人,现住饶阳县。被执行人:李文诗,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北关人,退休干部,现住饶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磊与被执行人李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4民初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