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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新平与李雪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平,李雪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470号原告:陈新平,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李雪锋,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平与被告李雪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翠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华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