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新平与李雪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平,李雪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470号原告:陈新平,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李雪锋,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平与被告李雪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翠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华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