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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朱立军、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朱立军,单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1518号原告: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小康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2153-0。法定代表人:杜鹃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立军,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单春红,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军、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军、单春红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9日,被告朱立军因购车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条借到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此款用于购车利息1分5车号皖M×××××,借款人朱立军2012、10、19。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朱立军与单春红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朱立军、单春红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证明:一、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朱立军、单春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议庭经评议,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9日,被告朱立军因购车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条借到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此款用于购车利息1分5车号皖M×××××,借款人朱立军2012、10、19。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又查明:被告朱立军与单春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立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朱立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立军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朱立军与单春红系夫妻关系,对共同债务应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立军、单春红欠原告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立军、单春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鹏人民陪审员  沈祖江人民陪审员  XX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