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等被执行人周某某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乙、樊某甲、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樊某丙借款合同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横执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6万元(计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樊某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樊某乙、樊某甲、白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陕0823执恢81号: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御溪台5幢A单元180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