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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育才诉被告张伊娜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育才,张伊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734号申请人:冯育才,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张伊娜,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邮政银行人力资源部职工。申请人冯育才诉被申请人张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伊娜名下的蒙KRN5**号小轿车,案外人邱岗利以自己名下的蒙KFL7**号小轿车、案外人刘志荣以自己名下的蒙K2F9**号皮卡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伊娜名下的蒙KRN5**号小轿车;二、查封案外人邱岗利名下的蒙KFL7**号小轿车;三、查封案外人刘志荣名下的蒙K2F9**号皮卡车。案件申请费4057元,由申请人冯育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艳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