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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赵伟壁与鲁杰、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壁,鲁杰,李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2140号原告:赵伟壁,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滨河新区乾和御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绿洲家园*号楼**层******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1********。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翠玲,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甘州区绿洲家园*号楼**层******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7********。原告赵伟壁与被告鲁杰、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被告李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杰经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公告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伟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00000元,由被告李翠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鲁杰系亲戚关系。2013年4月26日,被告以经营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鲁杰借款500000元,被告鲁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月息为2分,并由被告李翠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鲁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被告李翠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向被告鲁杰借款500000元属实,但他们借款及写借条时被告均不知情,事后他们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在借条上签个字,被告就签了。被告是担保人,但被告的担保期限已过,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6日,被告鲁杰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翠玲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0000元,下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另查明:2016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鲁杰名下位于甘州区绿洲家园4号楼11层2-1102室楼房一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鲁杰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李翠玲提供担保,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推诿不付的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仅载明为“担保人:李翠玲”,依法应视为约定不明,担保人李翠玲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本案的保证期间,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借款时间是2013年4月26日,被告于2016年3月2日起诉,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故被告李李翠玲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鲁杰偿还原告赵伟壁借款5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翠玲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负鲁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英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燕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