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于宗平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宗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宗平(曾用名于伟杰、绰号于雷),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宗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黑081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于宗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于宗平,认为事实清楚,未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于宗平认为被害人王某骗其钱财,其用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以将偷拍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截图发微信朋友圈相威胁,向王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于宗平因未得到敲诈款,遂将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截图发至其朋友圈。被告人于宗平于2015年12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作案用手机2部。(1)书证。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于宗平自然身份及现实表现。2、抓捕经过。证实抓捕被告人于宗平经过。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作案用手机2部。(三)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有个叫曲亚福的男子在旺源旅店住宿过,他11月3日退房走的,他天天在房间里待着,这期间来过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找过他,在他屋里待一会就走了,当时这个男子来住宿的时候,戴着口罩和帽子,我不知道他和身份证是否是同一个人。(四)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我在2013年冬天通过微信认识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我们发生过性关系。2015年11月2日左右,他又来到佳木斯,并约我在长安社区的旺源旅店见面,我去后和他发生了性关系,我管他要300元买棉袄,他给我200元,说下午再给我100元,我下午就又去了,又和他发生一次性关系,他给我100元。2015年11月15日左右,他说他加我附近1000多人,还给我发几张我俩发生性关系的照片,还有我家里人的照片,我就问他要干吗,他说让我给他发一个大红包,是给我钱的200倍,也就是6万元,说给我三天时间,不给钱就把我俩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发到他朋友圈和我丈夫,我害怕了,就准备4万元,我说给他4万元,他说少一分都不行,我在11月20日给他通过微信转账100元,转账成功了,他让我给他转6万元,我没办法了,怕他伤害我的家人,我就来��安机关报案了。(五)被告人于宗平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日左右,我来到佳木斯市,准备见我的微信好友“想要幸福的生活”,我用我捡来的曲亚福的身份证在郊区旺源旅店开的207房间。第二天,那个女的要来见我,我就把手机打开录像模式,摄像头对着床的位置,见面当天上午这个女子在微信里和我说,让我给她买件棉袄当礼物,得300多元,我同意了。这个女子来旅店后,我俩就发生性关系了,我身上只有200元,就先给他200元,我让她第二天来取100元。第二天中午,她来我房间取钱,我又把手机放在房间电脑显示器下面了,准备将我俩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录下来,我俩发生性关系后,她管我要100元,我就给她了。她走后不久,我出去吃饭,正好看到她骑电动车回来,根本没有买棉袄,我就生气了,在微信里问她买了吗,她说没买棉袄,买个小衫,我感觉她在骗我,我就走到她家诊所前拍了一张照片,我就回哈尔滨了。回去后过了十几天,我自己喝酒,越喝越生气,我就决定报复她,我将我俩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发到她的微信里,她就害怕了,问我要干什么,我就说她根本没有买棉袄,她是骗我,我就提出向她要6万元,我给她300元的200倍,她说她没有那么多钱,我就给她两三天时间,她还说没有那些钱,我又给她两三天时间,她在微信说她凑了4万元,我说6万少一分都不行,她问怎么给我,我说在微信给我,她在微信给我转100元,我接收了。第二天她又说她丈夫报警了,我感觉她还骗我,我就将我俩发生性关系的录像截屏了,截两三张后,将照片发到我的朋友圈,我还吓唬她说要发给他丈夫,还发给她家附近的1000多人,但我没有发。(六)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1、佳木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支队电子数据取证大队检验报告书:证实已将送检手机内微信内容及视频资料导出刻录在光盘上。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于宗平;被告人于宗平辨认出被害人王某。(七)视听资料。被告人于宗平用于敲诈勒索罪的视频、微信朋友圈图片光盘1张。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宗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于宗平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宗平以将偷拍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截图发微信朋友圈相威胁,向王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于宗平因未得到敲诈款,遂将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截图发至其朋友圈的事��清楚,原审认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于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坦白。原审基于被告人于宗平犯罪未遂且坦白的情节,已依法酌定从轻对其处罚。故其“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