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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晶艳与崔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艳,崔向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571号原告:张晶艳,女,1971年3月27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崔向余,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人,住济宁市光河路58号济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艳与被告崔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晶艳负担。审 判 长  白 雪审 判 员  乔 艳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