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与贺胜、王志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贺胜,王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33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被执行人贺胜,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王志梅等,地址双峰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与贺胜、王志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胜、王志梅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胜、王志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贺胜、王志梅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胜、王志梅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胜、王志梅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接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