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云大与温丽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大,董树杨,温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042号原告李云大,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董树杨,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温丽波,女,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董树杨之妻。原告李云大诉被告董树杨、温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大、被告董树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丽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大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以无钱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当时言明月利1.5分,并出具欠据一枚。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理应及时偿还,到期不还,应承担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董树杨辩称,我不欠原告钱,原告提供的欠条也不是我出具的。是夏连胜将5万元借给我,借给我好多年了,我每半年给夏连胜4500元利息,最后一次给付夏连胜利息是2015年5月9日,夏连胜每次都给我出具收条。经审理查明,原告提���夏连胜妻子王荣交给原告的的欠条一枚,写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注:1.利息为1.5分,2.借期六个月(截止日期为2015.1.2),担保人:国伟华,赵红,借款人温丽波、董树杨,2014.7.2。”被告董树杨称其在夏连胜处借款5万元,并没有在原告处借过钱,且原告持有的欠条并不是其给夏连胜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条一枚,证明被告温丽波、董树杨欠款的事实,被告董树杨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有异议,庭审中,原告称其将钱借给夏连胜了,夏连胜的妻子王荣给原告提供的欠条。综上,原告李云大与被告董树杨、温丽波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云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