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洪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1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长期承包农民建房工程,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喻某丁四人负责做洪某承包建筑的内外墙粘贴工程。2013年期间,喻某甲等四人应当从被告人洪某处获得工资共计17万余元,被告人洪某只支付了12万余元,余款5.3万元一直未付。2015年4月28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洪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后,被告人洪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拖欠喻某甲等四人的工资。被告人洪某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洪某的家人支付了拖欠喻某甲等四人的工资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证明、欠条及欠款明细、工程款明细、收条、扣压钱款明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余某甲、沈某、余某乙、徐某的证言;被害人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喻某丁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其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拖欠喻某甲等四人的工资5万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