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刘贵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刘贵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350号原告:王建平,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清水县红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系原告王建平之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住清水县红堡镇。被告:刘贵明,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清水县白沙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湘,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云,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刘贵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萍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