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悦纯与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纯,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611号之一原告:王悦纯,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穆村乡北小召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县城新开区康宁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金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纯与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悦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户申请》,因其基本账户有资金流入且该账户中被冻结的资金数额已经满足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要求解除对另外两个一般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04×××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04×××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新华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凤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