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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顾传罡、顾传龙等与朱秦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传罡,顾传龙,杨阿琴,朱秦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4341号原告:顾传罡,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原告:顾传龙,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杨阿琴,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郉红伟,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秦岭,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传罡、顾传龙、杨阿琴与被告朱秦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传罡、顾传龙、杨阿琴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秦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传罡、顾传龙、杨阿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传罡、顾传龙、杨阿琴撤回对被告朱秦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顾传罡、顾传龙、杨阿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