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化印与王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化印,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徐化印,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徐化印与被告王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化印曾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05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共计15210元。执行费1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磊自动履行了偿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徐化印15210元。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郑 鑫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