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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牧局与王炳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牧局,王炳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2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化县农牧局,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法定代表人:朱喜富,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富,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上诉人隆化县农牧局因与上诉人王炳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隆化县农牧局与上诉人王炳富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人隆化县农牧局与上诉人王炳富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林儒审 判 员 冉雪芳代理审判员 于      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