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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小辉与李丙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辉,李丙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372号原告:杨小辉,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被告:李丙炎,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辉与被告李丙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杨小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辉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辉撤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杨小辉负担。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