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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洪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冯洪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700号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发林,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洪杰,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8层。负责人赵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龙,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洪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冯洪杰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洪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洪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