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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建强、李彦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牛顺合,牛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49号申请人:李建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申请人:李彦波,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申请人:张改雪,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被申请人:牛顺合,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牛伟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申请人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顺合驾驶的被申请人牛伟立名下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以现金6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16日,被申请人牛顺合驾驶的被申请人牛伟立名下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申请人李建强驾驶的申请人李彦波名下冀E×××××号“轩逸”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申请人李彦波、张改雪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0919007)认定此次事故被申请人牛顺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人民币60000元(已交);二、扣押被申请人牛顺合驾驶的被申请人牛伟立名下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建强、李彦波、张改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