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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成太租赁站与被告格尔木裕隆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世杰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成太租赁站,格尔木裕隆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世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205号原告格尔木成太租赁站。经营者吴秀岗,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格尔木裕隆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经理。被告王世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成太租赁站与被告格尔木裕隆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世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成太租赁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成太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格尔木成太租赁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