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皓与曹明富、黄思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皓,曹明富,黄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皓,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明富,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思秀,女,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系被告曹明富妻子。本院在执行陈皓与曹明富、黄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光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明富、黄思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0000元,执行中曹明富、黄思秀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