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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钱某甲、钱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沈某,王某,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终301号原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甲,无业。1997年9月、2001年1月因吸毒分别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2002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4年6月因吸毒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6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钱某乙,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阴市长泾镇南村南14号。2003年4月、2004年4月、2011年7月、2013年5月、2016年3月因赌博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三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沈某,无业。2001年8月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十五日,同年3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无业。2005年9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199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沈某、王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苏0281刑初120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沈某、王某、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600元、9100元、1000元、2500元、800元,连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庄风款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钱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上诉人钱某甲、原审被告人钱某乙、沈某、王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钱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某甲撤回上诉。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刑初1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辛代理审判员  蒋璟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