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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5591号原告翟某。被告李某。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本定于2015年10月1日举行的结婚仪式取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夫妻之间吵架很正常,婚前双方也存在吵架的情况,但只要两个人的心在一起就行了,既然双方结婚了就要对这个家负责,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