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3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君,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渝合检刑追诉[2016]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洪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洪君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沿合川区大件路向合川区小沔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小沔镇大井村路段时,与易飞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洪君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接警后去至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陈洪君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小沔卫生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洪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陈洪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洪君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罪2016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洪君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金土村杨家院子山坡上的重庆市弘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改造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工地,趁人不备之机,将工地上一台价值8430元的液压机盗走。另查明,被告人陈洪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液压机并发还被害人重庆市弘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扳手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领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真山、龚应成的证言,被告人陈洪君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陈洪君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洪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洪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洪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洪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八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明代理审判员 蒋体岚人民陪审员 傅素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