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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润莲与刘帅、朱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莲,刘帅,朱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86号申请执行人王润莲,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帅,又名刘兵,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朱绪发,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润莲、刘帅申请执行朱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绪发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733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及申请执行费18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4万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